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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資料是「商品」?還是「著作」?

在過去,地理資料的著作權是不被關注和討論的事,因為多數的(幾乎全部)的地理資料都是來自於政府部門或相關的研究機構,政府部門每年編列預算,生產並製作地理資料,如1/25000基本地形圖是透過航遙測照片拍攝後,再依據照片內容繪製地圖,並出版地圖,或投入大量精力在縝密的測量上,如地藉圖,而相關研究單位多數情況是受到政府單位委託,進行研究而產生地理資料,如生態調查產生動植分佈、洪水災害研究產生淹水潛勢分佈、土壤環境調查產生土壤重金屬分佈,這些林林總總的地理資料的生產者都是各個政府單位,或相關研究單位,他們對於他們所生產的地理資料是以「商品」的角度來看待,政府部門中地理資料生產單位幾乎都訂立了數值資料的流通辦法,如:

  1. 國土資訊系統,實體圖資流通供應辦法
  2. 交通部運輸研究所路網數值圖流通管理要點
  3. 臺北市政府地理資訊資料流通供應要
  4. 台北市地形數值圖檔案資料申請使用辦法
  5. 宜蘭縣地形圖數值圖檔流通管理辦法

從這些流通辦法中,都訂了收費標準,而其收費目的是為了維護與更新地理資料。事實上,這樣的地理資料收集和販買模式,和商業公司沒什麼不同? 那為什麼政府部門扮演這樣的角色? 更重要的是,生產這些地理資料,是用納稅人的錢,那為什麼又收費向人民收費一次?

公部門的地理資料就是基礎設施(infrastructure)之一,所謂的Spatial Data Infrastructure  (SDI) 即在討論政府如何透過開放的方式來交換地理資料,因此SDI中用了大量由Open Geospatial Consortium (OGC)所制定地理資訊開放標準,來促使地理資能夠在各個不同操作環境中交換流通,至於如何訂定一套合理的收費標準,則不是地理資訊開放架構下所著重的問題,但台灣的地理資料生產單位似乎都在意他們所生產的資料被使用的情況,許多生產地理資料的部門,總是會抱怨拿他們的地理資料去做加值服務的單位,因為生產地理資料的單位到最後都得不到任何的「功勞」(credits), 因此這些「流通供應辦法」某個層面而言,來留住這些「功勞」(credits),因為他們可以用收益來報告他們地理資料所創造「功勞」(credits)。

然而,這些「功勞」(credits)背後的受害者即是一堆想到利用地理資料傳達一些訊息的freelance,例如,一社會觀察家,在台灣大選後,寫了一篇對於台灣大選的社會分析,想要以台灣鄉鎮方式來顯示他對於大選結果的一些社會分析,並刊登在他/她的部落格中,按照上述的供應辦法,他/她得付錢去買一份台灣鄉鎮圖來達成這一篇部落格文章!? 假設,他/她很幸運地在網路上拿到台灣鄉鎮圖的shapefile資料,就真的可以用了嗎?當然,據我所知,在台灣並未發生過因不當使用政府部門地理資料而被提告的訴訟,但不代表生產地理資料的公部門就沒有權利可以提告,只是公部門是要用何種法規來提告?

在「交通部運輸研究所路網數值圖流通管理要點」的管理要點中,最後一條明訂:

9.本數值圖之著作權歸屬中華民國(代表機關:交通部運輸研究所),非經本所授權不得轉錄、轉售或贈與。

所以,交通部運輸研究所認為他們的「路網數值圖」是一項「著作」,但將地理資料視為「著作」是有很大的討論空間,根據中華民國的著作權法所第三條中,定義的「著作」是:

一、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

然而,「路網數值圖」是地理資料,既不是文學,也不是藝術,我也懷疑有多少科學上或學術上的創作? 因為愈是基本的地理資料,生產的方式就愈是必需根據地形地物的事實來製作,所以創作的內涵就愈少,而且這份「路網數值圖」是何種著作? 圖形著作嗎?

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一、語文著作。 二、音樂著作。 三、戲劇、舞蹈著作。 四、美術著作。 五、攝影著作。 六、圖形著作。 七、視聽著作。 八、錄音著作。 九、建築著作。 一○、電腦程式著作。

因為許多地理資料的生產,是根據事實,不像地圖,會因為使用不同圖例、文字、符號而產生不同的創作,所以「路網數值圖」一個基本的地理資料,是否可以受到著作權法保護呢?還是地理資料本身應該有一個明確的公開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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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JSOM增加一個公開的WMS圖層

打開prefernece(偏好設定)後,在對話頁面中有一個WMS/TMS的選項。選定後,有一堆預設的WMS可以選擇,一般而言,Bing和Landsat的WMS 已經是加入的,所以在預設的介面中可以加入Bing或Landsat的衛星影像。若有公開的WMS可以使用,即可以在此加入,按右下方有一個”+”符號,即可加入自已想加入的 WMS圖層,如圖1所示。

 圖1: 開啟WMS對話框

按了增加”+”後,另一個對話框會跳出。在WMS分頁的Services URL (服務網址)中,給定一個名稱,如Taiwan_WMS_Pop,貼上提供服務的網址,如“http://211.21.33.103:8080/geoserver/wms?service=WMS”,這是是用台灣MAKOCI所公開的WMS服務,圖2所示。

 圖2:輸入WMS 網址

按一下Get Layers(取得圖層),JSOM 連接到該WMS後,會自動取得圖層的資訊,並列出來,如圖3。選擇一個圖層,如WGS84_Population,並給定一個圖層名稱,如按”OK”,並回到主畫面。

 圖3: 列出WMS所提供的圖層

在主畫面中,Imagery(影像)的下拉單中會增加一個選項,如圖4。按一下這個新增的影像選項,WMS的圖層即載入,如圖5所示。

圖4: WMS圖層選項加入Imagery的下拉單中。

圖5: WMS的圖層加入編輯環境。

「討厭鬼」也是地名!?

無意中,發現某一些人在Facebook上經常使用touyenkuei為post的地理標籤(geo-tag),這個地名拼起來怪怪的,唸起來更怪—討厭鬼?! Faceook使用 Bing Map,連結到地圖發現這是一個在木柵地區的地名,難道是新創地名嗎? google 一查後大為吃驚,根據 Jason Chang 的考證,這個地名的來源是這樣的:

由於這個地點位於臺北市文山區,所以我便從文山區的一些舊地名開始研究起,進而發現了上述那個發音非常近似的「頭廷魁」;根據我的推測,應該是有人在製作 地圖時,將「廷」(ting) 誤謄為長得很像的「延」(yen),而使得這個地名變成了「頭延魁」,之後這個錯誤的地名便被英譯成了「Touyenkuei」,我想這是目前我所能想到 最合理的解釋了,與各位分享。

而頭廷魁的地名沿革,可以文山區公所網頁中得知。

我查了台灣地名檢索系統,「頭廷魁」是舊地名,在1904年的台灣堡圖就有,但英文Touyenkuei就找不到任何資訊了,同樣的,找了geonames.org也是沒有資料,根據Jason Chang補充的資料在geographic.org可以找到許多Facebook上使用的地名,Touyenkuei的確在列,在這筆資料的最後,也說明了資源來源是National Geospatial-Intelligence Agency,也印證了李世淵所說:

美軍在1940年代2戰期間為了轟炸與攻打台灣, 所拍攝的空照圖資料.

所以這根本是一個錯誤的地名,而這個地名卻被網路空間使用,使得在網路空間產生了一個位置,這個位置是人們用來標記所言所見,哈!不知道地名學家們如何感想?

自願性地理資訊?或志願性地理資訊 ?Volunteered Geographic Information (VGI)

國土資訊通訊80期中的特稿「NGIS的下一步:公眾參與」,將Volunteered Geographic Information (VGI),翻譯為「志願性地理資訊」,而不少中文的翻譯是用「自願性地理資訊」,國科會空間資訊學門中101年研究計畫重點是譯為「自發性地理資訊」,到底什麼才是貼切的翻譯呢? 在這裡提供一些個人的看法。

Volunteered Geographic Information (VGI) 為 Micheal Goodchild 於2006-2007間所提出,隨即在網路上流傳,正式的出版則是2007年GeoJournal中「Citizen as sensors: The world of volunteered geography」一文[1]。「Volunteered」一詞是否可充份代表這類型的地理資訊,引起一些討論,在2007年的VGI Workshop中,René Sieber (2007)[2] 認為使用者提供這類型的資訊並非完全出自於「志願」,而只是要分享給他們的朋友,如在Flickr上有地理標籤的照片,多數是出自於使用者想以地圖顯示的方式來分享給他們的朋友。這類的地理資訊是因為Web 2.0技術演進,而讓使用者簡單地透過線上地圖的介面或有GPS的devices,就可以生產地理資訊,他們的目的並非出於遠大的志向,多數時候是因為社群網絡(social network)的相互影響。相對地,這樣的地理資料與Citizen Science的資料大不相同,Citizen Science的地理資料,是為受過訓練的義工(或志工),對於環境保護、動物保護(尤其是鳥類保育)有遠大的志向,希望盡自己一份力量,能對於環境或動物的保護有所幫助,而這些資料因為有地理空間座標或地名可以定位,被視為地理資訊。這二種資料都不是專業地理資訊者所產出,在Goodchild的文章中,把這二者放在一起討論,來支撐他使用 Volunteered Geographic Information (VGI) 一詞定義這網路如雨後春筍般冒出的「地理資訊」。然而,對於VGI一詞在地理資訊學界並沒有太多爭議和激烈的討論,這一、二年地理資訊領域似乎也接受這個名詞,而廣被使用了。事實上,2005年左右,對於Web 2.0 技術演進,而讓使用者可以生產網頁中的內容,早有名詞定義,「User-Generated Content 使用者生產內容」,何不延續這樣子的名詞來形容這類的地理資訊,如User-Generated Geo-content,這是否來的貼切呢?

了解VGI的背景後,我們來看看中文的譯名,

「自願」,自己願意;

「志願」,有遠大的志向或抱負而願意,如志願役,保衛國家的抱負;環保志工,為環境保護為志願;

Volunteered 翻譯成「自發性」似乎是很少見的。

個人認為「自願性地理資訊」與這種地理資訊的本身意涵較為接近,是使用者自己願意提供出來, 並非所有地理資訊都是出於某種遠大的志向。

 

[1] Goodchild, M. (2007) Citizen as sensors: The world of volunteered geography, GeoJournal, 69:211-221.

[2] Tulloch, D. L. (2007). Many, many maps: Empowerment and online participatory mapping. First Monday, 12(2).  http://www.firstmonday.org/htbin/cgiwrap/bin/ojs/index.php/fm/article/view/1620/1535

以地名為商標?

「讚歧」為日本四國香川縣的舊名,因香川以出產出產烏龍麵為名,「讚歧烏龍麵」事實上是全日本知名的烏龍麵,但1998年南僑集團因該公司產品「讚歧烏龍麵」,而向智財局註冊「讚歧烏龍麵」為商標,且智財局當時也核淮了這個商標,直到2006年日本人來台灣開拉麵店,才發現他們不能用「讚歧」二字為招牌,若要用得用南僑的麵,這家拉麵店最後捨棄用「讚歧」,並開始了商標專用權大戰,最近,在新聞媒體上又看到這個報導,南僑敗訴專用權遭撤

問題的徵結是在於地名是否可以被申請為商標專用權,地名被賦於意義是公共財?或是獨享的利益?南僑10多年前開發鳥龍麵產品,向智財局以「讚歧」為名為自家烏龍麵命名,並且主張「讚歧」二字是他們在台灣所經營的烏龍麵品牌,他們認為他們在台灣投入大量金錢去建立此烏龍麵品牌,專用之權理所當然,然而,讚歧以烏龍麵聞名在日本應該是眾所皆知,很多哈日的台灣人也都知道,南僑以讚歧命名並在台灣有商標專用權,豈不佔便宜之嫌?因為讚歧是日本地名,對台灣人沒有太多感受,對日本人而言,當然不是滋味,為什麼自己國家的地名,在國外不能使用? 就好像若有日本人以玉井二字在日本註冊商標,使得玉井芒果在日本不能以「玉井」為名來買。南僑是商人有他們的商業考量,但智財局的審核是否過於草率? 事實上,即使智財局的官員不知「讚歧」二字為何? Google 一下應該也可知一、二,怎麼可以用這是國外地名無法一一查証為由來推卸責任呢?